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22民初330号
案号
(2021)皖0522执2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玲、汪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含山县环峰李成林调味品店货款37200元及利息(以37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合计765元,由被告李玲、汪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25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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