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文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4********29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21刑初2号
案号
(2021)皖1021执1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文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1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文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文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海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罚金已预缴。)六、责令被告人文苗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2343984元;被告人杨文凯、文胜、杨钧分别在292570元、223861元、230648元限额内与被告人文苗承担共同退赔各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另被告人文胜还应就其经手收取的佣金在10万元限额内与被告人文苗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具体退赔清单详见附表,其中已在诉讼阶段冻结、扣押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所得款项连同被告人文苗退赔的10万元、被告人李海波退出的违法所得2.2万元按比例予以发还各被害人。)七、扣押在案的电脑七台、手机十二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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