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81********1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2刑初106号 |
案号 |
(2021)皖1122执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吴秋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147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路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7年7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鸿森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杜方兵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陈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148刑一年五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七、被告人杜兴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王振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朱忠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蒋逞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4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华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蒋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王强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王华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陆建国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50(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曹寿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刑罚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