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富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6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2民初7200号
案号
(2021)皖1222执48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张慧与被告韩富杰的手机买卖合同;二、被告韩富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慧货款4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韩富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1-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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