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金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1********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2282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2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温金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尚欠的货款40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阳东区顺升纸制品厂、张造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元,由被告温金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