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结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3********4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04民初2921号 |
案号 |
(2021)粤1704执1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幸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计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为7031.80元,从2020年9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东支行;二、被告谢结娜、徐麦胜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徐幸水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结娜、徐麦胜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幸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5元,由被告徐幸水、谢结娜、徐麦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