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2民初6740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5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双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15元,截至2021年5月8日利息及罚息共计22917.41元;并自2021年5月9日起,以299999.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86%计算罚息,本清息止;二、被告叶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双权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44元,减半计3072元,由被告徐双权、叶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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