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5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2民初2708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3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宏伟偿还原告吕晓琴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吕晓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由被告范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