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靳红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2********3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122民初1118号
案号
(2021)皖1122执恢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靳红琴偿还原告朱明刚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朱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朱明刚负担350元,由被告靳红琴负担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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