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2民初761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35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4一、被告朱增平、许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袁静代偿款99919.82元。二、驳回原告袁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98元,由被告朱增平、许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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