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仲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5********4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825民初2589号
案号
(2021)皖0825执2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仲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术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918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498元,由被告陈仲华负担3000元,由原告陈术芳负担4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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