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国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5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711民初905号
案号
(2021)皖0711执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国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超群稻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国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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