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01********0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湛仲字第Z000005095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24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申请人贾旭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3060.62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9月1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本案仲裁费996.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付117.8元,限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并向本仲裁委员会缴纳余下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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