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洪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1********7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21民初9352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4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洪星自愿偿还原告高西龙欠款16万元,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3000元,于2021年11月15日前偿还3000元,于2021年12月15日前偿还3000元,于2022年1月15日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如到期未履行,视为全部债务到期。二、被告史洪星自愿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原告高西龙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796元,所有债务清偿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6元,由原告高西龙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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