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景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0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4民初1289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3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昌能、安保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3883.65元(利息已算至2021年1月14日),合计423883.65元。2021年1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标7准(含罚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案件受理费7658元,减半收取3829元,由被告陈昌能、安保英负担;三、被告陈景辉、卢奕鹏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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