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凤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2********22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1民初7695号
案号
(2021)皖1221执42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马凤芳、耿成华、耿磊磊欠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162.5元及合同约定的正常贷款利息及违约金,马凤芳、耿成华、耿磊磊于2020年11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3500元,并于2021年11月20日前本息及诉讼费结清,如有任意一期违约,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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