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凤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2********2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7695号 |
案号 |
(2021)皖1221执42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凤芳、耿成华、耿磊磊欠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162.5元及合同约定的正常贷款利息及违约金,马凤芳、耿成华、耿磊磊于2020年11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3500元,并于2021年11月20日前本息及诉讼费结清,如有任意一期违约,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可就所有欠款一并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临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