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6********0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1026民初147号
案号
(2021)湘1026执1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何平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朱体林借款本金40,000元和2020年8月19日前的约定利息9,493.33元,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朱体林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7.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97.33元,由被告何平贵负担。负有承担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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