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5********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2民初2102号 |
案号 |
(2021)湘0922执1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彭跃飞支付163335.75元(120000元+56835.75元-10000元-3500元);向被告符志军支付3500元(11000元-75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彭跃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1848元;由被告符志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