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乐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87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1民初4979号 |
案号 |
(2021)湘0521执1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尹乐明、杨清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佘梅溪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385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12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被告尹乐明、杨清秀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