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丹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9********1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2民初2464号
案号
(2021)冀0102执24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车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1558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岳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丹丹负担,被告李岳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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