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明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124刑初231号 |
案号 |
(2021)皖1124执2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董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其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甘明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孙仁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4-(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赖家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董敏犯罪工具5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被告人孙仁斌退出的违法所得9万元,被告人赖家威退出的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甘明启违法所得9万元、何其翔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侦查机关扣押的车辆及冻结的存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