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迎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2********5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2322号
案号
(2017)皖0881执1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自按年利率8%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按年利率8%支付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本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迎春、李石根对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迎春、李石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00元,由被告桐城市通顺皮草服装有限公司、张迎春、李石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11-13
发布时间
2017-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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