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1民初687号 |
案号 |
(2019)冀1121执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永良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922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92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42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62元,由被告平山中诚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时间 |
2019-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315619834143 |
登记机关 |
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西柏坡经济开发区装备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