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咸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5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4民初1445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1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丁咸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101844.09元;二、丁咸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拖欠的借款本金99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58%计算的逾期利息;三、杨本金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丁咸锋追偿。丁咸锋、杨本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计1168.5元,保全费1029元,合计2197.5元,由丁咸锋、杨本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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