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4********0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民终1246号
案号
(2021)皖0504执2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殷红兵、刘建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陈晓东借款本金4424779元及截至2020年10月13日的利息665786.98元,2020年10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若殷红兵、刘建英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所欠上述债务,则陈晓东有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殷红兵、刘建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华马鞍山国际广场6栋2201室、2202室、2203室、2204室、2205室、2206室、2207室、2208室、2209室、2210室不动产,就所得价款在上述不动产各自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殷红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陈晓东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陈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98元,减半收取24999元,由陈晓东负担932元,殷红兵、刘建英24067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建英是否应对案涉4424779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在刘建英与殷红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建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2018年6月28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10月1日在三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以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刘建英的上述行为足以表明上述借款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刘建英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建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9998元,由刘建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1-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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