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韩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4********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潜民一初字第00409号
案号
(2021)皖0882执恢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潜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韩军、熊韩东、朱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储皖英借款800000元;二、被告熊韩军、熊韩东、朱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储皖英1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的利息和800000元借款自2015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的55000元逾期利息应从中予以扣除;三、被告李小周、王立胜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被告熊韩军、熊韩东、朱淑红、李小周、王立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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