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4********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潜民一初字第00687号 |
案号 |
(2021)皖0882执恢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华欠原告黄德荣借款140000元及2013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姜华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00元,该款于每月25日前给付;2014年10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0元,该款于每月25日前给付;二、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姜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时间 |
2021-1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