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永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3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4民初2192号
案号
(2021)皖1124执2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亚偿还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15425元、违约金2000元、诉讼费1616元,合计119041元。款于2021年7月30日前付2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2年5月30日前付30000元,余款39041元在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款汇至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账号:1202092019900094246)如被告有一期未归还原告可对未付全额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王永龙、张勤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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