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6********8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626民初3735号
案号
(2021)湘0626执2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旭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982.48元及利息3,374.27元、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计算为自2019年7月17日起以本金99,982.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4%基础上加收1%计算至完全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喻京、李灵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被告江旭、喻京、李灵辉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账号(账户名称: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00464002,开户银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号:320557500016,注:请在附言中写明:xx支付xx)。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江旭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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