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韩钢精密钢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2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潮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 |
案号 |
(2018)粤51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债务确认。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4年8月28日止,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共计结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债务本息人民币24116.95338万元,其中:本金23863.73247万元,利息253.220908万元。(二)抵、质押物确认。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庆声包装品有限公司、李得洪以自有财产为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以上借款提供担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抵、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如下:1、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提供3条设备生产线作抵押,在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0768潮安2012070505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就该抵押物在5000万元的限额内对23863.73247万元债权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2、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提供存放在自己车间的存货钢板卷合计4949卷,重量合计25516.238吨作为质押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签订质押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已委托第三方监管企业广州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质押物进行监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其中14345.303吨钢板(质押清单编号HG2014004号)在23868万元限额内对23863.73247万元债权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2496.101吨钢板(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编号为PENST/FLC(仓)20140115)对1000万元债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1062.265吨钢板(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编号为PENST/FLC(仓)20140126)对350万元债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2576.91吨钢板(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编号为PENST/FLC(仓)20140221)对980万元债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2483.91吨钢板(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编号为PENST/FLC(仓)20140327)对990万元债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中2551.699吨钢板(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编号为PENST/FLC(仓)20140328)对990万元债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3、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地处“潮安县凤塘镇凤岗村鲎山”的房地产3宗,《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614816、0614809、0614818号”,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潮安字第0100000810号”,土地4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安国用(2008)第物1922--1925号”, 办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安他项(2011)第81--8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上述7宗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在4903万元的范围内对23863.73247万元债权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地处“潮安县凤塘镇凤岗村鲎山”的房地产1宗,《房地产权证》证号 “潮安字第3000000098号”, 办理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潮安字第010000092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在977万元范围内对23863.73247万元债权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4、潮州市庆声包装品有限公司提供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意溪安凤公路东侧上津段”的房地产5宗,《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0070820、21、22、23、24号”,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潮房他登字第20110094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在360万元范围内对23863.73247万元债权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5、李得洪提供地处“春荣路北桥大厦一梯201号”的房产一套,面积118.89平方米,《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2012019435号”,抵押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潮房他登字第20140000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在45万元的范围内对22013.73247万元债权的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韩钢精密钢板有限公司、李得洪、李照铭在人民币5亿元的范围内对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所负的23863.73247万元债务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旼在人民币3.28亿元范围内对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所负21013.73247万元债务的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二、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承诺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同意:在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清还上述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起再逐月付还本金5000万元。三、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所垫付的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3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8824元。 四、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如不依约履行本协议第二、三条中的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部分的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即有权就全部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用于偿还上述全部欠款本息,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起诉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诉讼费用等费用;如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仍可要求广东韩江钢板有限公司、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潮州市韩钢精密钢板有限公司、李得洪、李照铭、谢旼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剩余尚未履行的款项为215938173.0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得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792937597W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凤塘镇华安路段(潮州韩钢集团有限公司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