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乡县安丰乡铁路湾村村民委员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44307********72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安民初字第00684号 |
案号 |
(2021)湘0721执1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安乡县安丰乡铁路湾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文芝借款本金33600元、利息10000元(2009年2月18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及其余相应利息(日期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偿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本金33600元、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安乡县安丰乡铁路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