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兴化市盛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8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执3559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8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21日起按约定年利率5.1%计算至2016年6月16日止;从2016年6月17日起按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律师费10.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兴化市盛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宏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恒邦置业有限公司、范俊华、陈昕对被告江苏烨森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对被告朱秋华、陈昕、单勇在江苏恒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出质范围内处置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88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48815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国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769899457H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戴南镇姜何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