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01********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705刑初278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3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肖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王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许友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赵伏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章淑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被告人左信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七、被告人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八、被告人王世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九、对被告人肖寒、王魏、许友山、赵伏宇、左信平、章淑飞、徐军、王世盾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三万七千零二十元,犯罪工具色子、色盅、对讲机、铅盘、点钞机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