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桂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702********2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705民初98号 |
案号 |
(2021)皖0705执恢1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戎亮、丁桂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汪超宏、汪俊归还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4万元,自2018年1月4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超宏、汪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汪超宏、汪俊负担5200元,被告戎亮、丁桂华负担4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