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8********1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二初字第305号 |
案号 |
(2020)湘0528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桂凤、于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2‰从2012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何烈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陈桂凤、于勇、何烈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