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27********0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3405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2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343.67元、利息1989.12元,合计36332.79元(截止2021年6月28日),并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日利率0.5‰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被告李小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