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浩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4********8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湛仲字第171号
案号
(2021)粤0891执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与被申请人谢浩保签订编号为南粤微二直业一个借字2017第193号的《个人借款合同》。二、限被申请人谢浩保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1、截止至2020年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3004.87元,其中利息16518.87元、罚息6162.50元、复利323.35元;2、以尚欠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75%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申请人陈晨、湛江南北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对被申请人谢浩保、陈晨共有的位于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商住小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对被申请人谢浩保车牌号为粤guq698的汽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对被申请人湛江南北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gmf396的汽车和粤g83f69的轻型厢式货车,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限被申请人谢浩保、陈晨、湛江南北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诉讼费5000元。八、驳回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直属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九、本案仲裁费25338元,由被申请人谢浩保、陈晨、湛江南北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垫付,本委不再退回,限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计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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