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4********80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779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21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毛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偿还原告孙平借款7.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毛敏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且同意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