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21********7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21刑初264号 |
案号 |
(2021)皖0621执3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肖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苏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详见审理查明部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