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戚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45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2105号
案号
(2021)皖0422执3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吴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贤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1340元;二、驳回王贤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元(已预收1244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吴戚伟负担8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其余433元,由王贤刚负担,在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时冲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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