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戚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2********45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2105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3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戚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贤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71340元;二、驳回王贤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8元(已预收1244元),减半收取计1244元,由吴戚伟负担8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将强制执行;其余433元,由王贤刚负担,在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时冲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