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军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82民初1523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2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军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吕锦月借款70万元及利息37.8万元(从2021年1月25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锦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户名:明光市人民法院,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案件受理费15852元,减半收取7926元,由原告吕锦月负担675元,由被告沈军如负担72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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