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从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2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522民初2523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恢6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霍邱县豫皖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5123.3元及租赁物丢失赔偿款148773.5元,合计203896.8元;二、驳回原告霍邱县豫皖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7元,由江从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