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龙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5********0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4102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2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茂翠、被告贺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继金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以2021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被告胡茂翠、贺龙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