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丰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6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3民初3304号 |
案号 |
(2021)皖0503执28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丰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飞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570元,由被告丰波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