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明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和民一初字第00012号 |
案号 |
(2021)皖0523执恢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尹寿文、赵才霞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蒋明量赔偿尹寿文、赵才霞394581.84元,已付3000元,还应给付391581.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邢运龙赔偿尹寿文、赵才霞98645.46元,已付5000元,还应给付93645.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张立敢在蒋明量没有赔偿能力情况下补偿尹寿文、赵才霞8000元,在邢运龙没有赔偿能力情况下,补偿尹寿文、赵才霞2000元。五、驳回尹寿文、赵才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0元,由被告蒋明量负担7000元,被告邢运龙负担1600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