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毛林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6********5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626民初2853号 |
案号 |
(2021)湘0626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毛林然、方小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3331元,利息15134.24元,合计48465.24元及后段利息﹙后段利息从2019年7月9日起按年利率19.119%的标准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由被告毛林然、方小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1200元;三、由被告吴吉神、毛祥玉对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元,由被告毛林然、方小初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