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1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026民初1469号 |
案号 |
(2021)湘1026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思敏、朱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湖南汝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811.55元、利息892.95元、违约金1513.56元,合计32218.06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透支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被告朱思敏、朱丹负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移送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