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3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民初2796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4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法确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琳、王洪林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于2021年4月8日解除;二、被告董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418.64元、利息及滞纳费(截至2021年1月28日,利息及滞纳费为18957.78元,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4992元;三、被告王洪林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四、若被告董琳、王洪林未按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董琳、王洪林名下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45号2-3-24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据其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琳、王洪林共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