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02********22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商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502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友进、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1627432.07元及利息(含罚息)187387.01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2.6%计算);二、被告魏友进、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被告赵传明、王金兰、王建伟、宋娜娜、田小密、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2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赵传明、王金兰、王建伟、宋娜娜、田小密、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追偿权利,可向被告魏友进、王萍行使追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3元,由被告魏友进、王萍、赵传明、王金兰、王建伟、宋娜娜、田小密、山东金德厨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神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普迪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顺兴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29 |
发布时间 |
2017-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