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仁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603民初861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恢2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仁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恩平支付160000元,并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6%年利率,分别以50000元、50000元、60000元为基数,并分别从2020年6月12日、7月12日、8月12日起分段计算至以上各笔本金数额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仁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恩平支付律师代理费77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3190元由被告刘仁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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